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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通信(部分)
发布时间:2017-04-20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3113

师生通信

 

汇报与计划

恩师兴隆君:

 

大年初一的夜晚,给您写邮件,向您拜年,衷心祝福我的师傅和师母身体安康,幸福美满!

 

同时,弟子要向您将上个学期的学习情况做一个简单的总结,对下个学期的学习规划做一个简单的汇报。

 

一、通过上个学期的学习和交流,有以下几点体会:

 

   1、体会到明明白白也完全可以成为一个好律师。您曾说过,您到西政教学的时候,靠一开始的几个讲座打开了局面,赢得了人气。而殊途同归,我个人觉得您到厦大之后,也正是靠“刑事辩护形而下系列讲座”一下子飙升了人气,打开了局面。当然,您之前的声誉已经为在厦大赢得尊敬奠定了基础。我甚至觉得,您的这个系列的讲座,给我的启发教育和知识上的积累,超过了您正式开设的思想史课程。这个系列讲座,给以我很多做人方面的思考和启迪,比如说原则问题、真诚问题、人与人之间的感情问题,等等,对我影响非常大。想起这些,确实很想用很多赞颂的言词来形容您,可是我想还是免了,不然拍马屁的嫌疑就太重了。

 

    2、对于哲学的兴趣日渐加深。受您的引导和影响,可以说现在的我,对于哲学的兴趣是比较浓的。刑法哲学已经成为我最感兴趣的方面之一。因为我体会到,每一个刑法学说的诞生,背后都有一个哲学基础在里面,哲学的重要性永远不会被高估的。下学期,我已经选了法哲学研究等课程,争取对该领域有一个进一步的加深了解。

 

    3、花力气研读了您的著作,初步进入了您的学术思想体系,了解了您的学术脉络,不过还远远没有读完您的著作和译著,下学期还要继续。

 

    4、围绕您的西方刑法思想史课程开展了相关的阅读,但是现在仔细算来,还有好几位作家的关键书目没有阅读,下学期一开学要马上补过来。

 

    5、刑法总论的学习问题。上学期陈晓明老师开设的总论课程,我有幸拿到了刑法专业和诉讼法专业的最高分。但是,仔细琢磨一下,我上学期涉及到的总论知识,还只是博大精深的总论海洋的一小部分,很多方面只是初步的涉及而已,所以下学期还是要继续深入学习的。

 

 

 

二、寒假。首先,寒假在家,受环境影响,学习明显不在状态,翻译计划没有很按时的完成,在翻译过程中也确实遇到了很大的障碍和问题,需要在开学之后进一步完善;其次,看了几篇您在湘潭大学期间指导的硕士研究生的优秀学位论文,体会了一下您所要求的“合格”的毕业论文的要求。

 

 

 

三、下学期,因为顺利的一次性通过了司法考试,所以实践会比较充裕和集中。我已经做好了一个初步的规划。

 

    1,读完您的所有著作和译著,系统厘清您的思想脉络;

 

    2、读完上学期尚未读完的西方刑法学家的著作,对每一部读过的书整理出一个读书笔记。

 

    3,开始系统学习刑法分论的相关内容,按罪名逐个进行研习,重点放在金融犯罪方面。

 

    4,如3所述,研习金融犯罪问题必然涉及到经济法方面的知识,所以我准备有重点地学习一些金融法律方面的知识。

 

这是我下学期准备做的,或许完不成,但是会尽力去做。这样看来,下学期就会比较充实了。当然,这个安排或许有不妥当之处,还请老师指点。

 

 

 

我出生贫寒(中国农业大学的法律系的学习显然没有让我具备太多的竞争力,那时候有点像您经常说的“没奶喝”的状态),所以我非常珍惜现在的学习环境,非常感激法学院给我提供学习条件,更感激在我的研究生学习阶段能投归到您的门下学习刑法知识,学习做人道理,我一定会加倍努力的!最后, 祝恩师的反死刑同盟越来越壮大,愿恩师和师母恩爱幸福!新春愉快!

 

 

 

                                                                                                          弟子:伟杰

 

                                                                                           2007218日,农历真月初一凌晨三点

 

导师的选择

邱老师:

您好!

 

今天讲座的时候您提到关于选择学生的标准,是要求英语比较好。

 

现在我们班的大概情况是这样:考上的学生中只有一位是英语上70的,其他的是60多和50多,大家的英语水平可能差不多。

 

因此,冒昧地问一下老师,还有没有别的考核标准?这样我们选择的时候可以再衡量一下。

 

我对比较刑法比较感兴趣,但是英语水平可能不符合老师的要求,入学成绩是62,读研的目标就是提高英语和夯实专业知识

 

功底,很希望成为您的弟子,所以大胆地问一下老师还有没有其他的参考选择标准,看我还有没有希望,呵呵:)

 

给您造成不便,请谅解!

 

祝:生活愉快!

 

 

 

学生:某甲

 

 

 

尊敬的邱兴隆教授:

 

    上次我以厦大刑法专业的准研究生的身份冒昧的给您发了一封电子邮件,第二天就得到回信.我的心里倍受鼓舞,谢谢您,也谢谢李明师兄!我还听说邱老师下学期在厦大准备开一门"中国刑法史",我想以先生的人格魅力和演讲风格一定会吸引法学院的莘莘学子.明天就是教师节了,我祝先生节日快乐,桃李满天下!     

 

    此致

 

敬礼!          

 

                                                                 学生:某乙

 

200699

 

邱老师:

 

      您好,思索再三我觉得有必要再发一封电子邮件,请原谅我对您不断的打扰.因为明天就要交导师表了,这意味着将选定导师,事关重大,请原谅.

 

      说真的,昨天的导师见面会让我很失落,您提出的以英语为标准来招收弟子将使我不得不退出这场激烈的战斗,因为我知道自己这次英语成绩比较低.当然我也知道邱老师您做这样的标准也有自己的难处.因此昨晚我发了封电子邮件给您,想打退堂鼓,但随后我就后悔了,难道我能这么轻易的放弃自己一直追求的梦想吗?,我要争取,我要坚持自己的选择.

 

     今晚您在讲座开始前详细解释了对收弟子的要求,听了之后我更加坚定了自己的选择,也请邱老师相信:如果我有幸成为您的弟子,我会加倍努力,我会和您的其他弟子一样优秀,甚至更优秀.当然,如果邱老师觉得我还需要继续努力而没有选择我,请您不要有任何抱歉之意.因为无论结果怎样,我都会平和面对,我曾经努力过,我想这就够了.

 

     不求尽如人意,但求无愧我心.

 

                                                          学生:某乙

 

20061011

 

尊敬的邱老师:

 

    您好!我叫某丙,是06级刑法专业的学生,2004年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由于在校期间受到童伟华老师的指导和影响,我对刑法产生浓厚的兴趣,毕业时我放弃工作的机会,选择了考研,希望自己能够学到更多的专业法律知识,也希望自己能够在刑法学习方面学的更多,走的更远。

 

    怀着对学习刑法的热情,怀着对您的崇敬之情,我希望自己有幸能够成为您的弟子,能够在您的指导和帮助下去学习和研究更多,更广,更深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和专业知识水平。记得您在给我们上的第一堂课里提到,您希望您的学生能够花六十周的时间去看至少六十本书,虽然我不是一个很聪明的人,但我还算是一个勤奋的人,我愿意付出更多的努力,花更多的时间去读更多的书。至于外语方面,我对日语有浓厚的兴趣,现在正在自学日语,希望通过学习为以后阅读日本方面的材料和对日本的刑法有所研究打下一定的基础。

 

    我相信想成为您座下弟子的同学一定很多,衷心希望您能考虑我的请求。如能得到您的指导,将使我受益匪浅。谢谢!

 

     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学生:某丙

 

尊敬的邱老师:

 

    您好!我是06级刑法专业的方裕安。前几天我给您发邮件表达了我想选您当导师的愿望,但在填报志愿表时我却没有选择您,对此向您表示道歉。填报志愿前了解到确实有很多同学的第一志愿都选您,您对学生的外语水平要求也比较高,居于自身考研英语成绩不高的客观事实,以及出于避免因与其他同学的志愿发生冲突而没能选上适合自己专业兴趣的导师的考虑,我临时做了改变。虽然没能选您做导师,但您还是我们的老师,我依然可以感受您的人格魅力,依然可以从您身上学到许多知识。希望自己以后还有机会能成为您的弟子。

 

    祝身体健康!

 

                                          学生:某丙

 

邱老师:

 

    您好,我叫某丁,是厦大刑法06级的学生,我希望在这三年的研究生学习过程中能在您的指导下完成,所以我想选您做我的导师。

 

    我热爱法律和英语,尤其喜欢学习关于死刑方面的问题,另外我的英语过了六级,考研成绩是73分,是我们专业参加考试的同学中的最高分。恳请老师能够考虑做我的导师,谢谢!

 

    此致

 

敬礼

 

                        

 

                                                             学生:某丁

 

2006.10.10

 

 

 

 

 

 毕业与工作

敬爱的邱老师:

 

您好!您那里的一切都很好吧!

 

时间过得真快,转眼离校快半年了,本应该早给您写信,只是觉得自己现在的处境有愧导师的教诲,求学三年,又回到原点,心情怎么也好不起来,同学也懒得联系,这么晚才给您写信请老师原谅。我现在时常怀念和老师及师兄师弟们相处的美好时光,老师崇高的人品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是我终生学习的榜样,老师的教诲将使我终生受益。我现在常常感到遗憾的是毕业时没能见老师一面,再次聆听老师的教诲。当时情况是,自己没找到好的工作单位,心情很郁闷,只想办完手续后早点回家,就提前订了票,本想办完手续后离校前几天去长沙拜谢老师,可谁知手续办得慢,等到办完手续,已到上车时间,于是我当天下午匆匆赶到长沙,不巧老师又不在家,待到八点多,没办法又赶忙赶到火车站,这给自己留下了终生遗憾。

 

我现在又回到原单位,暂时在研究室工作,毕业时不少人都劝我在外面闯荡,我也曾有这样的打算,但又怕自己的身体承受不了。您不知道,我高中时得过肾炎,您可能也知道,这种病劳累时容易复发,自己觉得机关工作不累,工作也稳定,因此才只想报考公务员,可惜考的不理想。但我决不是不思进取,工作期间,又报考过几次,有时候,您也知道,某些事不是自己能左右的,但我会继续努力,决不会给老师丢脸。如有机会,我一定会去拜谢老师!

 

最后,祝老师事业兴旺!身体健康!阖家欢乐!幸福每一天!

 

 

 

 

                                               您的学生  刘洪记

 

2006122

 

请老师吃饭?

 

邱老师,

 

 你好,

 

 感谢您在这一个学期的辛勤劳动,这个您真的带给了我们很多新的东西,不仅把我们的刑法课上的有声有色,充满激情,经刑法的人文关怀灌入了我们的思想,更重要的是传授给我们一种学习的方法,一种敢于挑战经典的精神。因为您提倡我们组织学习小组,整个法学院的学术风气也为之一新,变化实在是显著而令人振奋。

 

 真得很遗憾,这个学期就要结束了,我们几个同学很不舍得离开您,但实在有没有什么办法,所以我们刑法讨论小组的几个同学,想在26日刑法考试结束后,和您,还有同您一起为我们监考的成凡老师(我们大一的法理老师)一起吃顿饭,您和他都是我们最崇敬,最喜爱的老师,以表达我们的感激之情,不知道您是否有时间?

 

 祝好

 

                               学生 彭鲁军 陈倩婷 宋亮 怀博 刘巍 李悦

 

 

 

回复:

 

诸同学:你们好!

 

非常有幸能得到你们的认同与鼓励。我想,我所做的只是一个老师应该做的份内份外之事。

 

你们班上的同学都很优秀,给我留下的印象非常深刻。我也想能多与你们在一起一些时间,但问题在于,作为学生,你们不可能只学刑法一门课,而作为老师,我不可能只教你们一个班,而且,再教下去我也就没有什么可教的了啊,呵呵。因此,还是那句古话:“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当然,尽管课上完了,但如果你们需要我做点什么,尽可以与我联系。

 

至于吃饭,当然可以。但我的规则是,你们请客,我买单。理由很简单:我比你们有钱。再说,这也是我与我的学生相处的一贯规则。

 

祝好!

 

邱兴隆

 

 本科教学

公交车上公然发生性行为的定性

邱老师您好,我是厦大05级法学一班的学生,名叫刘盛宇,学号是20051200722.我最近看到一个案例觉得挺有趣,就写了篇小论文抒发了下自己的见解,我知道我水平有限肯定有很多观点论述不完整或者没有抓住关键本质的地方,可否麻烦您从百忙之中拨冗时间浏览一下并提出指正和意见呢?谢谢您了!最后祝您全家幸福,万事如意!

 

公交车上公然发生性行为的定性

 

            厦门大学法学院05级法学一班 刘盛宇

 

[案例经过]

 

200697日下午515分钟左右,黄某某、赵某在X X区苏桥路+20m公交车停靠点,开始乘坐X X客运公司12路公交车。当该车行使至X X区人民东路+120m处,该二人在该公交车上做出下流动作,续而发生性关系。该对男女坐在开后车门的第二排,且发出阵阵呻吟声。周围还有孩子被吓哭了,情节十分恶劣。当时有人就已经报了警,但公安机关并没有对他们实施拘留,只是给予了警告并制止了该不检点的行为.事隔三日,910,由于受害人家长声称其女儿性情有变化,并再次报警.由此,公安机关实施了抓捕行动.

 

[分歧]

 

  对本案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无明文规定不成罪。我国未规定公然性交罪,故该行为构不成刑事处罚,属扰乱社会秩序的一般违法行为,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办法施以行政处罚。(案例:2000年司考卷二单选25--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乙的行为应何认定?A. 聚众淫乱罪B. 组织淫秽表演罪C. 寻衅滋事罪 D无罪 参考答案D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成立寻衅滋事罪。理由是该行为主观上为寻求刺激、为了证明自己胆量肆意逞强,客观上践踏社会秩序公德情节恶劣,是一种下流的自我实现。且寻衅滋事罪中所包容的行为比较宽泛且界定不够清晰,是一个兜底性罪名,适用于不符合其他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却又严重扰乱和破坏了社会秩序应受刑法处罚的情况。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行为主观上具有寻求自己特定心理上的性满足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利用公车的特定密封性违背妇女意志强制她们忍受内心的不安,侵犯了她们性的羞耻心、性的风俗秩序以及人格尊严,并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故触犯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属想象竞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针对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我国的罪行法定是从“法有明文规定要定罪要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不处罚”两方面来说的,并不简单强调并等同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1]并且,罪刑法定原则是消极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积极的,你可以论证此行为不能构成刑法分则中的某罪,但不能直接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排除其刑事违法性。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惩治罪犯是国家赋予他们的神圣职责,不能轻易放弃。法律不可能将各种各样纷繁复杂的犯罪手段都列举进法条,因此需要我们深刻理解并根据法条的基本精神判断是否犯罪、所犯何罪。

 

并且笔者以为,由于该种行为的特定情境不同于司考的那道真题,因此造成的社会危害和行为定性也不同。第一,虽然公园和公车都是公共场所,但是公园的场地开阔可自由流动,而公车封闭狭小且不可随意停靠。在公园里聚众围观的不特定人群中,对此事喜闻乐见的好事者必不会感到冒犯,仅是多了个街头巷尾的谈资罢了;而觉得被侵犯的人亦可迅速抽身而去,仅仅是留下个该二人伤风败俗的不齿印象。可在公车上,即使你尴尬要死也无从可避,并不得不强忍着该行为给自己身心带来了深刻伤害。第二,同样的公开性交,发生在几十米甚至几百米以外是一种感觉,发生在身边是另一种感觉,两者所造成的心理冲击和带来影响的持续程度是大不相同的。公然践踏社会公德是一回事,当面践踏社会公德是另一回事,因为后者对旁观者道德感的无视多了一些挑衅的意味,主观恶性更大;而家长声称其女的性情变化并报警的情节则可充分表明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之严重。正如某些学者所说,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是要充分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定刑配置,因符合罪刑均衡的基本要求和报应的需要而具有道义公正的基础。[2]从上述分析及刑法裁量基本原则可知,该二人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应受惩罚度已超越行政处罚应受刑事处罚的制裁。

 

其次,若判为寻衅滋事罪亦有所欠缺。第一,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设置为在扰乱公共秩序、肆意逞强的下流的自我实现中得到心理满足缺乏客观事实的佐证,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并很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狡辩理由。第二,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必须明确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考量因素除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外,还须看行为人所侵犯的客体,即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寻衅滋事罪被置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犯罪客体是指其他相关犯罪的客体之外的一般社会秩序,意在从严惩处无事生非、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分析该二人的行为,虽然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如乘客提前下车、司机无法正常工作等)、造成车内的混乱,但这种混乱在表面上并没有行为人放一条蛇在车里造成的后果更为混乱;并且比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得多的妇女的人格尊严权和儿童的身心健康权受到践踏的事实,在该定罪下甚至未得到体现。因此定为此罪将不利于对受害人法益的充分保护,实属避重就轻。

 

再看该行为同时符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犯罪构成的合理性。

 

两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岁、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对女性是否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实务界持肯定态度,并有实际的案例。本案中,该二人均为适格主体,为合适责任人

 

两罪的主观方面,需为直接故意,一般具有满足自己非正当性性欲要求的目的。本案中,行为人的性满足来自于明知自己的性行为会被他人所知晓(二人坐在开后车门的第二排,位置引人注目),并且导致他人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极度不安和恶心、感觉受侵犯,甚至给儿童带来难以抹去的阴影的后果,却故意甚至恣意为之,从而求得变态的刺激和快乐。这种行为属于直接故意。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具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性的羞耻心、性的决定权,和人身自由权利,及性的风俗秩序等;通说认为,本罪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实施对象为不特定人不构成本罪。猥亵儿童罪的客体,则是儿童的身心健康权(亦有学者认为是精神纯正权[4])。再看本案。本案中,行为人“做出下流动作,续而发生性关系,且发出阵阵呻吟声”的露骨色情、毫无避讳、并且近乎零距离的行径,较之于“强迫妇女观看黄色录像”来说,对受害人的冲击更为深刻,给其精神上带来痛苦和伤害的持续性更为长久,严重侵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性的羞耻心及性的风俗秩序。再来论证受害对象的特定性。笔者以为,特定性不应局限于个人,应包括特定的群体。不同于流动自由的一般公共场所,本案的作案地点是公交车,在站与站之间的时间段中的特定封闭且并不宽敞的车厢中,受害人不能下车,无法回避,因此是特定的群体,不能也不可能变化。最后论证定为猥亵儿童罪的客体符合性。本案的作案时间为傍晚五点多,正是下班和孩子放学的高峰,直击现场的儿童无疑是有的。并且周围的孩子因犯案人的行为而吓哭,甚至有孩子因情绪反常到令父母不安而报警的程度,这都证明了儿童身心因此事受到的强烈波动、震撼和重创。儿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缺乏是非判断的能力,他们的思想和认识是在对社会的逐步感知和摸索中慢慢建立和成熟的。基于儿童的身心尚未成熟,对性行为的意义和后果缺乏必要的辨识能力,[3]懵懂而好奇的他们也许因此开始背负起了精神上的包袱、产生自闭和恐惧心理,致使现阶段的生活学习和将来的生长发育受到严重影响;也许因此造成心灵的扭曲,形成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由上述分析可见,该二人虽然没有直接接触到受害人,使之受到肉体上的侵害和可量化的有形损伤,却造成了比有形损伤难愈合得多的对受害人无形的精神折磨,特别对儿童身心健康的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猥亵儿童罪既可以强制手段实施,如殴打、捆绑等,也可以非强制手段实施,如利用儿童的年幼无知或者好奇心理进行欺骗、哄骗。笔者认为,“强制”的定义不应简单地从行为人是否实行对受害人的行为限制的作为方式来判断,而应看受害人是否“不知不能不敢“反抗;有些利用环境和场所的特殊性实行的不作为方法亦是一种对受害人的无形强制。本案中,从“强制”的方式上看,两行为人坐在开后车门的第二排,位置十分显眼,其他乘客和司机无法避开。乘客不敢跳车,否则肝脑涂地;司机不敢随便停车,否则被抓住要失业;甚至即使闭上眼,也不得不忍受行为人的阵阵呻吟的声音上的摧残,实在是不能也不可能反抗;而等到下一个站,已持续了一段时间,即使在这个站乘客都下车回避了,可在此站和彼站的这段时间内也已经构成了一种无形的强制,迫使受害人从听觉、视觉上受到刺激,导致精神上的不安和伤害;并且由于本案时间是下班高峰,人流车流量很大,相对于平时来说,公交车不得不放慢行使速度,因此这种无形的强制的持续时间是不可能由着司机和乘客的意愿转瞬即逝的。而由于猥亵儿童罪不以强制为要件,因此本案中的“强制”环境对儿童来说,无疑是折磨中的折磨。

 

  从犯罪构成四要件逐一分析可得出,该二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的相关条件,属想象竞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由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定为猥亵儿童罪。

 

[案件背后的思考]

 

如何确定类似行为的罪与非罪、是否违法的界限问题?

 

本罪中,该二人的公然发生性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那类似问题如何定性呢?如果在公交车互相抚摸呢?搂抱呢?接吻呢?或者一个美女夏天穿得很少上公交车?够不够成对小男孩的猥亵?

 

[注释]

 

[1] http://www.lvsee.net/Lunwen/Lvsee_6414922/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与刑法观念的变革

 

   [2]周光权《法定刑研究—罪刑均衡的建构与实现》P32 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3]张小虎《罪刑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

 

[4]辛金学、刘友江《中国刑法的罪与非罪》P198 法律出版社

 

 

关于刑法的三个问题

邱老师:

  您好

  有些与课堂及讨论内容有关的问题请教您:

  1,以今天上课讨论的案例来说,姜伟的不法侵害是在什么时候完成的呢?是抢劫行为的结束还是财物脱离黄仲权的视线,还是不法侵害一直在进行?我们的小组意见是觉得只要有财产上面的侵占存在,不法侵害的状态就是一直持续的,您是这样认为么?您在课堂上曾举过到手机市场上面寻找小偷的案例来举例说明转化抢劫的问题,可是在2003年的一道司法考试题中,有一个类似案件,是车主的摩托车被盗,第二天车主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偷车人,欲将偷车人扭送至公安局结果被其打伤,结果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小偷的刑事责任,这个问题该如何解释呢?

  2,在我们的模拟法庭的案件中,如果同时发生合同诈骗和诈骗行为,两个会不会发生竞合呢,还是实行数罪并罚?

  3,今天上课我曾问过您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这种规定是否合理呢?我觉得这样的话就会造成一种情况,仅仅因为主体的年龄不一样,就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罪名,这种情况是不是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呢?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问题是如何处理的呢?当初立法者将这八种罪名特殊规定出来的初衷又是什么呢?

 

  4,今天您在案例课中运用转化抢劫的理论来进行黄中权无罪的论证,我个人认为这种论证要比从姜伟的行凶行为方面论证更有说服力,这样的话只需要证明姜伟是以暴力威胁的手段阻止黄中权的抓捕从而再次转化成抢劫行为就可以了,而不必在行凶的界定上面花费很多语言成本,您的意见呢?

 

  我知道您工作很忙,但还是希望您看到邮件之后能够尽快回复,辛苦您了,多谢您能耐心看完我这么多的问题。

 

  希望您能注意身体,下次不要赶夜车了,差的课以后补上也是没有关系的,我们大家都会体谅您。

 

  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厦门大学法学院2班  陈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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