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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革联:W涉嫌强迫交易案 律师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8-08-29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4205

W涉嫌强迫交易案

 

律师意见书

 

作为W的辩护律师,本人在多次会见及开展必要的调查了解涉案情况的基础上,认为(1)W除涉及2018年7月5日发生在宁乡市的合纵科技公司项目工地上的阻工事件【以下称“7.5阻工事件”】外,与蔡某等涉案桩机合伙人其他涉案事实并无关系。(2)7.5阻工事件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和较大经济损失,应属于治安案件,不应以犯罪论处。(3)即便对7.5阻工事件以犯罪论处,对于并非涉案桩机合伙人,且与阻工冲突双方均无利益关系的W,鉴于其没有组织、策划及参与阻工事件,只是此前在一个微信群里发表不当言论+在得知阻工事件发生后,准备联系项目业主方负责人孙某协商帮蔡某等合伙人处理相关事项,依法不构成犯罪,不应批准逮捕。现扼要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检察侦查监督机关参酌采纳。

一、W除涉及合纵科技项目工地“7.5阻工事件外,没有介入过蔡某、袁某等桩机合伙人其他任何涉案的阻工事件。

就此,本人在会见W时反复向其核实过,同时也向其家属亲属及宁华建材公司的员工了解过,结果是W确实从来没有介入过蔡某等桩机合伙人(19人)其他涉案阻工事项。在核实过程中,W提到过碧桂园一项目,说办案人员应该是发生了误会,以为他介入了蔡某等桩机合伙人阻工事件,于是认为他与该项目施工方的合作也有“强迫交易”的嫌疑。但是,据W的回忆及结合对其家属亲属、员工的了解,实际情况是,W在和该项目施工单位(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刘义兵洽谈管桩业务之前,并不知道蔡某等桩机合伙人有去工地阻工闹事的事情。而且,刘某W在洽谈合作该笔业务之前就约好合作了的【见附件1:刘义兵与宁华建材公司销售经理洽谈业务合作的微信记录】,与蔡某等桩机合伙人阻工闹事没有任何关系。利益是人类行动的指南。显然,蔡某等桩机合伙人阻工闹事是为自己——19名桩机合伙人的利益——促使项目工地使用自己的桩机设备,而非为他人——宁华建材公司的利益!在此,还需要特别强调的一个客观事实就是,宁华建材公司及W并非涉案的桩机设备的投资合伙人!【见附件2:涉案桩机设备合伙人投资份额与名单(经确认提交了警方办案人员)】毫无疑问,在该事实上发生错误认识,如果把W当做涉案桩机设备投资合伙人看待,那W就更是有口难辩了。

对此,尽管因当时项目工地上发生了蔡某等桩机合伙人阻工闹事的事情,外界可能会发生误会,但是,司法机关只要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实事求是,仔细甄别,就一定会核实清楚!在此,辩护人恳请司法机关进一步仔细全面核查,避免发生错案。

此外,需要提请检察机关注意的是,据W本人、周某和李某的辩护律师反映,警方办案人员存在明显诱供、指供的问题!比如,办案人员在提讯过程中反复对周某、李某说,只要他们说W系幕后老板,就立马可以取保出去。或者,直接就要求他们说W就是幕后指使阻工闹事的老板!毫无疑问,如此做法明显有悖刑诉明文规定,而且容易形成虚假不实的供述笔录,势必影响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准确判断,进一步引发冤错案件。对此,我们恳请检察机关予以高度关注。

二、仅就“7.5阻工事件”,阻工时间较短,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和较大经济损失,应属治安违法案件,没有达到“强迫交易”或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严重的程度。

“7.5阻工事件”,系宁乡市双江口镇当地液压锤设备购置合伙人袁某、蔡某、罗某等【注:该设备系袁某、蔡某、罗某等19人合伙投资1190万元购置的与合纵科技项目的施工承包承办人洽谈业务【想投放一台桩机设备到施工单位承包的合纵科技项目工地】未果的情况下引发。发生冲突的双方,一方系已经投放桩机设备于该项目工地的设备老板周仲维、陈亮,另一方系也想投放一台桩机设备到项目工地的袁某、罗某、蔡某等人。阻工的过程中,为避免发生人身伤害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蔡某听取了顺便送袁某等到工地的周某的意见,在工地的桩机设备上浇了粪。此外,当时蔡某方有人在看到有人用手机拍摄现场视频时,抢摔了该人的手机【注:当时抢摔手机的人并不知道拍视频的是项目业主单位的负责人,手机屏幕破损经济损失仅100余元】。当天阻工时间持续的时间不长,也没有发生人身伤害。

当时现场虽然发生了浇粪摔手机两个情节,但均没有造成人员伤害和较大直接经济损失。显然,7.5工地滋事事件也没有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应属于扰乱生产秩序随意毁损他人财物的治安违法行为。此外,7.5阻工事件,蔡某等桩机合伙人也没有达到目的——项目施工单位并没有改为使用其桩机设备。

无须讳言,蔡某等桩机合伙人方采取阻工的行为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根据所了解的案件信息情况,我们认为应属于治安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扰乱企业生产秩序的行为。阻工过程中,有人浇粪到工地桩机设备上,该行为也确实无聊可恶,但是并不会对机械设备造成损伤,而且也没有发生人身伤害——这一切表明该次工地滋事事件也没有达到构成“寻衅滋事犯罪须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和构罪要件。

至于当时有人抢摔正在拍现场视频的人的手机,明显只是该行为人为避免自己的违法行为被他人拍下留下违法证据,并非为威胁其要求提供服务所为。因此,抢摔手机的行为并不涉及强迫交易的问题。但是,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属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然而,摔手机的行为,只是个人行为,且造成损失小(据了解损坏了手机屏幕,更换屏幕费用才100余元)。——也就是说,摔手机的行为并没有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属于治安违法行为

总之,就“7.5阻工事件”,虽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治安违法行为,但是,并没有达到构成“强迫交易罪”或寻衅滋事罪的严重程度。

三、宁华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W与“7.5阻工事件”的冲突双方均无利益关系,既没有策划、组织、指使袁某方的任何人员涉案,也没有实际参与阻工活动,依法不应以“强迫交易”犯罪论处

其一,“7.5阻工事件”系因桩机设备主袁某等人与桩机设备主周仲维、陈亮两方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引发。宁华建材有限公司系生产商用混泥土及构件的公司,W本人也没有与袁某等人合伙投资购置桩机设备,公司及W与冲突双方及项目业主公司、项目施工承包方都没有利益关系,W没有介入“7.5阻工事件”的必要和动机。

其二W没有去过项目工地现场,对“7.5阻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情(比如浇粪、摔手机)全然不知。W只是在发生阻工事件后,当晚公司职员周某电话告知发生了冲突,而且,W当时在电话里和周某说该项目施工别人已经签署了施工承包合同,没有必要再介入了。可见,W对蔡某等人员阻工的做法实际上还是持反对态度的。

在此需要提请注意的是:(17.5阻工事件发生的当晚,W例行在查巡公司过程中,看到公司经理李某(袁某等桩机设备投资合伙人19人之一)等在公司他本人办公室和其他合伙人商议事情时,答应他们去找合纵科技项目业主方负责人孙某协商处理阻工事件的问题,而且也通过朋友与孙某联系好了第二天见面,可是当晚被公安机关拘传到案了。——毫无疑问,我们不能因为W事后帮助袁某等人协调处理阻工的问题而反推W系阻工事件的幕后主使人。

2W并没有策划、组织、指挥7.5阻工活动,和袁某等桩机设备合伙人没有共同阻工的主观故意。应该承认,7.5阻工事件发生以前,W在一个微信群里聊天,发表过有关宁乡桩机设备市场维护及反对恶性竞争的意见,是事实,也是不当的。但是,即便其微信群里的发言有不妥,也并不意味着此后该群里的袁某、蔡某等桩机设备合伙人为自己利益采取的任何阻工行动,需要阻工冲突双方均没有利益关系的W来负责。——否则,有违我国刑法上之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

其三,宁华建材有限公司系一家合法经营的正规企业,公司及W没有从事过任何违法经营和违纪行为,更没有涉黑涉恶的不良记录。公司系一家注册3000万元的集研发、生产高强度预应力管桩、排水管及箱涵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被宁乡市委政府评为“2017年度十快企业“2017年度长沙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2017年被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最近三年累计上交各项税费达1000余万元,2018年上半年交税500余万元,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400余个,为宁乡市经济好社会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可见,宁华建材有限公司不仅是一家没有任何违法不良记录的守法经营的企业,而且系政府重点扶持发展的企业。

综上所述W并非涉案的桩机设备投资合伙人——与蔡某等桩机设备合伙人不是一伙人,也没有介入过涉案桩机设备合伙人其他涉案事实。而仅“7.5阻工事件”因情节较轻,阻工时间短,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和较大经济损失,因而没有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不应以强迫交易罪论处,只是治安违法案件。特别是,W并没有组织、策划、参与7.5阻工事件,只是事后阻工事件发生后,准备找项目业主负责人协商处理有关事宜,只是曾在一个微信群里发了不当言论。因此,即便7.5阻工事件以犯罪论处,W也不构成犯罪,不应对其实施逮捕。

目前,作为宁华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掌舵人,经营数家公司,管理公司职员共300余人。无论是基于法律规定,还是W涉案的实际情况,抑或是支持和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和立场,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对W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宜尽快对W予以取保候审。同时,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格审查把关,对W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致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革联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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