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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清明 缅怀恩师 “爱罪犯,就像爱自己” ——邱兴隆教授刑罚思想解读
发布时间:2018-04-04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3311

戊戌清明 缅怀恩师

 “爱罪犯,就像爱自己”

——邱兴隆教授刑罚思想解读

 

曾经一位网友因其同学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来电话咨询我时,说在我的律师简介中看到了“爱罪犯,就像爱自己”这句话,震撼了她。这位网友似乎理解了“爱罪犯”的些许意义,但是,随即她又说,只要不是犯杀人、抢劫等重罪,我们就应该关心犯罪的人。当然,还有更多的人,特别是那些目前尚无亲友面临刑事司法追究的人,往往还会不假思索地反问道:难道我们还要关爱犯罪分子吗?可见,“爱罪犯,就像爱自己”,这句话看似明白且通俗易懂,但其实还有很多人并不明白其真实的含义和价值。

一、“爱罪犯,就像爱自己”的意涵。

 “爱罪犯,就像爱自己”,语出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邱兴隆教授于2004年5月30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湘潭大学死刑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死刑正当程序学术研讨会”闭幕式上的发言——“中国人,你离‘爱罪犯,就像爱自己’还有多远”。那是作为学生的我,第一次听到老师说出这句话,当时我心感震撼,并深感认同。对此,学生在后来的律师执业过程中,也是一以贯之地践行。

“爱罪犯,就像爱自己”,意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被定罪量刑的罪犯,面对国家暴力机器都是地地道道的弱者,但是,他们依然是国家的公民,是权利的主体,其正当合法的权益应得到关注和维护,就像我们对待自己的权利一样。而且,社会和国家应该为他们的权利的实现提供足够的法律保障。显然,“爱罪犯”,并不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放任和放纵,只是须要给以他们的权利应有的关注和保障。可见,“爱罪犯,就像爱自己”一语,精辟而通俗地道出了现代刑事法治的精髓——人权保障。可以说,“爱罪犯”是刑事司法在克服“罪行擅断”,“严刑酷法”,走向公正、人道之近现代化以来,一直在追求的一项最重要的价值,尽管这一目标还远未得到完全实现。

二、“爱罪犯,就像爱自己”是老师学术思想的生动写照。
     老师的以“刑事惩罚正当化及其规诫”为要义的代表性学术著作——《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博士论文),在学理上构筑了一座刑法近现代化以来的惩罚理论的“屋顶”——“理性统一论”(高铭暄语)。“刑事惩罚正当化及其规诫”为制刑、动刑、配刑与行刑如何解决功利与报应的冲突,提出了“报应限制功利”、“报应让步功利”、“报应与功利折衷调和”三条定律。可以说,“理性统一论”之于刑罚,有如缰绳之于烈马。烈马一旦脱离缰绳,势必伤及无辜;刑罚一旦没有规诫,罪刑擅断、滥刑无度势成必然。如果罪刑擅断、滥刑无度,遑论公正、人道和人权保障。老师学术思想的最终体现或归宿,就是规诫刑罚,让面临刑事追究的国民受到公正而人道的惩罚。实际上,这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最好保护。其实,老师倡导的“有利被告论”及全面废止死刑的观点,都可认为是对其“理性统一论”的学术贯彻。正是在此意义上说,可以说“爱罪犯”是导师主要学术思想的落脚点或归宿的体现,这也足以解释“爱罪犯,就像爱自己”之所以能语出导师之口,毕竟语言乃思想的表达。
     此外,需要提及的是,我们的刑事司法贯彻“爱罪犯”的理念,决不意味着可以忘记“爱受害人”,尽管这一价值在刑法近现代化以来就遭到了不应有的忽视甚至抛弃。其实,“爱罪犯”与“爱受害人”不仅是并行不悖,而且在一定范围内和程度上可以达到双赢。比如,恢复性刑事责任(相对于传统的压制性、报复性刑事责任而言)所倡导的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获得不错的效果:加害人得到相对较轻的人身罚,受害方得到相应的赔偿和抚慰,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这也是我之所以一直倡导并举“爱罪犯”和“爱受害人”的一个原因。对此,学生在2006年的硕士毕业论文(《恢复性刑事责任初论》)中即做了详尽的阐述。

      三、“爱罪犯,就像爱自己”的理据。

首先,是司法公正的要求。杰米·边沁曾警告人们,“不应忘记——尽管过去经常被忘记,罪犯与任何其他个人,与受害人本身一样,是社会的一员,并且,有与关心任何其他人的利益同样多的理由关心他的利益。他的福利相应地是社会的福利,他的痛苦则相应地是社会的痛苦”(参见邱兴隆主编:《比较刑法》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322页)。作为一个伟大的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的边沁,在二百年前即告诫人们,要关心罪犯及其理由,实在是难能可贵。要知道,被等害报应论者康德批为“毒蛇般弯弯曲曲的道路”的功利主义,与报应主义是刑罚史上互为对垒的理念。从“爱罪犯”的含义可知,功利主义者往往不能支持或强调“爱罪犯”的,因为功利主义关注的是预防犯罪,认为惩罚犯罪是为了预防犯罪。于是,为了预防或控制犯罪,不惜轻罪重罚,甚至“杀鸡骇猴”,而这正好是报应主义所极力反对的。

毫无疑问,边沁能从功利的角度提出要关心罪犯,正是边沁的一个伟大之处。但是,前述对“爱罪犯”与“理性统一论”的关系的分析表明,爱罪犯,更主要的是从报应主义推论而出。因为报应论主张的是公正的惩罚,意味着,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而“爱罪犯”的主要的内涵是依法维护他们的正当合法权益,这意味着绝不能让罪犯(犯罪嫌疑人)受到不该当的惩罚和对待——轻罪重罚,无罪而罚。因此,“爱罪犯”是以公正为基石的报应论的必然结论,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

其次,是司法人道的要求。公正、效益、人道系刑事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也是刑事司法所追求的三大目标。自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我们务必贯彻人道的原则。其实,在边沁提出关心罪犯的理由,虽然并不是出于人道而提出,但客观上含有人道方面的意思,因为他说罪犯也是和我们一样是人!人道的规诫就是把罪犯当人看,不能当工具。罪犯是犯过错的人,但他依旧是人,在这个意义上说,罪犯和我们一样,没区别。我们不能说犯过错的人,就不是人了。同时,人性是向善的,尽管处于各种原因,人可能会做错事,做坏事,但通常情况下,一个正常的人内心还是想做好事的,不想做坏事的,因为任何人都有自尊和希望得到他人的尊重和认可的欲求。在这个意义上说,罪犯也和我们一样。因此,罪犯除了应受的该当的惩罚外,我们没有理由不关心他们,不维护他们的正当合法权利。

 再次,是禁止恃强凌弱的需要。弱肉强食是动物界的丛林法则,禁止弱肉强食是人类社会确立的一条铁律。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罪犯,我们说他们是弱者,是指在他们面临被刑事追究时起,他面对的是侦查、检察、法院、监狱等国家机器,在国家机器面前,任何人都是地地道道的弱者。正如老师所言:“他们不只是单个的弱者,而是一群随时可以国家的名义任人宰割的羔羊,因而比普通弱者更需要社会的宽容和国家法律的保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不关心他们,他们即更可能成为冤假错案的被害者,成为下一个杜培武、佘祥林、藤兴善、聂树斌、赵作海、张高平、张辉,等等。即便不是冤案,也更可能受到不人道的非人对待和侵害。对被定罪量刑的罪犯而言,同样我们没有理由不关心他们,维护其合法正当的权益,否则,被死亡、被伤害的罪犯势必更多,真正改造好、能回归社会的罪犯势必更少。

最后,是人类自怜情感的需要。老师说,社会上强者和弱者是一种共生关系,因此,救济弱者就成了强者的道德义务。其实,所谓的强者—弱者关系,并非一成不变的,此时此地的强者,彼时彼地就可能成了弱者。实际上,我们每一个尚未面临刑事追究的人,不管你是什么身份,无论是警察、检察官,还是法官,抑或其他任何人,都有可能面临被刑事追究,也就是说我们每一个人实际上都是潜在的“犯罪人”,这是很多人往往不能认识到的一个事实。我们往往在谈及犯罪和罪犯时,似乎与自己无关,认为自己反正不去犯罪就什么也不用担心了。然而,犯罪学的研究告诉我们,犯罪并非你不想犯罪就不会发生犯罪了。残酷的司法现实也告诉我们,并非你没犯过罪就不可能面临刑事追究了。事实摆在我们面前,杜培武、佘祥林、藤兴善、聂树斌、赵作海、张高平、张辉,他们中谁想犯罪了吗?谁犯了罪了吗?当有人非法侵害你时,你就等着让对方侵害,不会进行反抗、反击或防卫吗?世事难料,我们每个人都无法完全避免面临被刑事追究的。今天我们没有面临被刑事追究,但不敢保证日后就一定安然无恙。

我们关注和维护面临刑事追究的人之权利,也就是关注和维护我们自己的权利,因为今天他们的待遇或命运,就是明天我们自己可能的待遇和命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们自己不愿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就不应加之于他人不公正的待遇。怜惜、同情,是人类的一种自然的善良情感。常言道:尊人尊己,怜人怜己。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也需要“爱罪犯,就像爱自己”。

 总之,“爱罪犯,就像爱自己”,倡导关注和维护被刑事追究的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是对现代刑法惩罚理论——“理性统一论”——的贯彻,是现代刑事法保障人权理念和文明司法的体现,是司法人道的要求,也是人类克服恃强凌弱和人类自怜情感的需要。

戊戌清明,仅以此文缅怀恩师邱兴隆先生。

学生:马革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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